1、獸藥必須具有產品批準文號,來自具有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的生產企業或具有《進口獸藥許可證》的供應商,并作獸藥購買記錄,將《獸藥生產許可證》和《進口獸藥許可證》復印件存檔。
2、獸藥使用應符合NY/T472的規定,按照使用說明并在獸醫的指導下使用,嚴格執行休藥期的規定,并作獸藥使用記錄,將獸醫處方單和獸藥使用說明存檔,記錄必須保存兩年以上。殘留監測也必須符合上述規定。
3、消毒藥和疫苗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使用,由經過培訓的人員配制使用,并作消毒記錄和免疫接種記錄。
4、所有藥品應按照保存要求有專門的藥品柜貯存,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和記錄使用情況,定期清理過期變質藥品并做好無害化處理,并作藥品貯存記錄,領用記錄,清理記錄。
5、優先使用疫苗預防動物疾病,但應使用符合“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”要求的疫苗對生豬進行免疫接種。
6、允許在臨床獸醫的指導下使用鈣、磷、硒、鉀等補充藥、微生態制劑、酸堿平衡藥、體液補充藥、電解質補充藥、營養藥、血容量補充藥、抗貧血藥、維生素類藥、吸附藥、瀉藥、潤滑劑、酸化劑、局部止血藥、收斂藥和助消化藥。
7、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擬腎上腺素藥、平喘藥、抗(擬)膽堿藥、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。
8、禁止使用麻醉藥、鎮痛藥、中樞興奮藥、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弛藥。
9、建立程序記錄;建立并保存全部免疫用藥的記錄,治療用藥記錄包括生豬編號、發病時間及癥狀、治療用藥物名稱(商品名及有效成分)、給藥途徑、給藥劑量、療程、治療時間等;預防或促生長混飼給藥記錄包括藥品名稱(商品名及有效成分)、給藥劑量、療程等。用藥、免疫記錄應存檔2年以上。
10、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。